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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闭克锃与莫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闭克锃,莫锦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7民初295号原告:闭克锃,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钒,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锦珍,女,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原告闭克锃诉被告莫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闭克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锦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闭克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7月17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壹个月,从2016年6月18日至2016年7月16日止,逾期不还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据。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被告莫锦珍没有答辩。原告闭克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莫锦珍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已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闭克锃提交的证据形式上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莫锦珍于2016年6月18日向原告闭克锃借款200000元,约定期限壹个月,从2016年6月18日至2016年7月16日。2016年6月19日,原告以转账入被告指定账户的形式向被告交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莫锦珍未归还任何借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莫锦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莫锦珍向原告闭克锃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莫锦珍应向原告闭克锃偿还借款本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2016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闭克锃要求被告莫锦珍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锦珍归还原告闭克锃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莫锦珍向原告闭克锃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月7月17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闭克锃已预交),由被告莫锦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翁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人民陪审员  韦乃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宁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