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庆平、方兆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平,方兆炳,陈庆平,方兆炳,陈庆平,方兆炳,陈庆平,方兆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523号申请人:陈庆平,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申请人:方兆炳,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陈庆平与方兆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庆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兆炳名下的存款25万元或者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陈庆平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赣E×××××宝来牌小型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庆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方兆炳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庆平提供担保的赣E×××××宝来牌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宾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