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红云五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红云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催10号申请人:东莞市红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林村东方红10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04946176。法定代表人:黄根云,总经理。申请人东莞市红云五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42898142、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4日、到期日期2017年4月20日、出票人重庆红恩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冠亚物资有限公司、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红云五金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 阳代理审判员 肖 蕾代理审判员 廖羚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安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