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易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易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66号原告:涂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易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易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易某某、陈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卢晓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