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易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易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66号原告:涂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易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易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易某某、陈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卢晓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