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剑明与汪建益、章吉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明,汪建益,章吉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606号原告:王剑明,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林庆锋,安溪县感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建益,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章吉杨,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明与被告汪建益、章吉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振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达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