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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伟什么阿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伟什么阿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180号罪犯伟什么阿木,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川凉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伟什么阿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9月19日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2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张建宇、欧守江出庭报请对罪犯伟什么阿木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海鹏出庭履行职务,被报请减刑罪犯伟什么阿木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伟什么阿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伟什么阿木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伟什么阿木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伟什么阿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5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报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伟什么阿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伟什么阿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3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段 元 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