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与瞿泽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瞿泽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731号原告: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杜鹃路46号汉正广场11楼1102-1105室。代表人:龙会平,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瞿泽全,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瞿泽全诉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交纳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