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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防城港市德盛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防城港市德盛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哨德,张振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1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39号。法定代表人:谭海,该行行长。被告:防城港市德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沙万路市总工会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新港路法定代表人:张哨德,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哨德,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新港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56********。被告:张振华,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住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新港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86********。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防城港市德盛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哨德、张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宁 菲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