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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伟与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2925号原告:刘伟,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被告:山东盛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日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上海路与银川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程文,董事长。被告:淄博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以下简称齐林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路22号。原告刘伟诉被告盛日公司、齐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540000元(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至付清之日按月息2分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从齐林公司处承包了沂源县电力公司2015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后,将其中在沂源县燕崖镇、西里镇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由原告具体施工。原告在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截止到2016年10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4000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伟诉称施工燕崖镇石板村等8村庄、西里镇中西里村等6村庄的农网改造工程系沂源县电力公司2015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被告齐林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分包给被告盛日公司。盛日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白鹏施工队,并由李涛作为代表与白鹏签订了施工协议。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盛日公司已支付白鹏劳动报酬40余万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刘伟作为原告起诉盛日公司、齐林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吉禄代理审判员  江兆磊人民陪审员  齐元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