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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尤新忠与殷宪国、汤萍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新忠,殷宪国,汤萍玉,武汉万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206号之一原告:尤新忠,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珍,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宪国,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汤萍玉,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万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金村附2号。法定代表人:殷宪国。原告尤新忠与被告殷宪国、被告汤萍玉、被告武汉万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殷宪国、被告汤萍玉、被告武汉万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锦中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