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某,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092号申请人: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甘某。申请人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甘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的车牌号为×××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某、甘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登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师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