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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某,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092号申请人: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甘某。申请人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甘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的车牌号为×××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某、甘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白银市景泰县泽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登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师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