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林与秦武、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林,秦武,代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856号原告:谢林,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秦武,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代丽,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谢林与被告秦武、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林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林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林撤回对被告���武、代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林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陆世华人民陪审员 刘衍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逸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