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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董全生与刘海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全生,刘海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475号原告董全生,男,195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刘海中,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原告董全生与被告刘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全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全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董全生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