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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442号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新世纪装饰城5栋17号。法定代表人:董亦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安,男,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飞,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