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安徽省六安中海船务有限公司、周传勇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安徽省六安中海船务有限公司,周传勇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78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新闻大厦**层。代表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俊,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佳,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六安中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淠望路阳光威尼斯**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朱树奎,总经理。被告:周传勇,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兵仁,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寿国,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六安中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被告周传勇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太保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海公司、被告周传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保深圳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六安中海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周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妮娜二Ο二Ο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香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