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1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与田丽娟、胡传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田丽娟,胡传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4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李付亭,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云成。被告:田丽娟,女,汉族,1982年11月29日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胡传军,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诉被告田丽娟、胡传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自愿于2017年5月24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6元,减半收取265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加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