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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乡君申请执行王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乡君,王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于乡君,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王唯,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5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于乡君申请执行王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87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唯已判刑羁押在呼兰监狱,申请执行人宗荡泽于2017年5月2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于乡君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字第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泽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