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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新峰与史永生、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峰,史永生,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330号原告:王新峰,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海城市。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永生,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海城市。委托代理人:陈天宇,长春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2169号。法定代表人:金永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鹏久,男,该公司房屋租赁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李新儒,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峰与史永生、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新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新峰撤诉。案件受理费9384元,减半收取计4692元,由王新峰负担。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花—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