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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谭家斌、罗丽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谭家斌,罗丽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343号申请执行人: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627478194。法定代表人熊桃,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谭家斌,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罗丽娅,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家斌、罗丽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0527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谭家斌、罗丽娅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865.19元。因被执行人谭家斌、罗丽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家斌、罗丽娅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2915.19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