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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晓波与杨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波,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波,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杨波,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现住正蓝旗。我院执行王晓波申请执行杨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晓波与被执行人杨波自行处理此劳务合同纠纷,并且申请人王晓波于2017年5月24日向我院提起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