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洪亮犯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基本,刘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31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洪亮出生日期1980年3月8日民族汉族性别男特殊身份无住址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刘家院西村003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5月2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317号指控事实2016年5月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刘洪亮在莱西市龙水路中周格庄村村东,高格庄水库往莱西市城区供水的工程工地上,操作挖掘机施工,倒车时未注意观察后方,将在同一工地干活的工人吕某军碾压致死。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已与被告人所在单位就附带民事责任达成协议,收到赔偿金132万元,并出具谅解书。被告人刘洪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指控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建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洪亮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责令刘洪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臧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