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云南元发贸易有限公司与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秦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元发贸易有限公司,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秦锐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242号原告:云南元发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3666816XH,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D区1099号。法定代表人:许一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益坤,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注册号:530125100022904,住所地:南羊镇南羊街。法定代表人:吕希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波,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兴,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秦锐敏,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原告云南元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秦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元发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元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66元,减半收取计6833元,由原告云南元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李丹人民陪审员 李为熙人民陪审员 李兴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