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小赞、詹烨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赞,詹烨,王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马小赞,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詹烨,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王兰英,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马小赞与被执行人詹烨、王兰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詹烨所有的浙G×××××号汽车已被他案首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兰英名下有汽车;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4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