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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耀华诉被告XX、盛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华,XX,盛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2民初177号原告王耀华,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云湖桥镇。被告XX,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双石村。被告盛淼,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双石村。原告王耀华与被告XX、盛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耀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耀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华撤诉。本案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王耀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钰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