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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汉旺与杨婉玉、黄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汉旺,杨婉玉,黄德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761号原告:黄汉旺,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茂辉,永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婉玉,女,194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黄德安,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生,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汉旺与被告杨婉玉、黄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黄汉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德安的起诉。本院认为,黄汉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黄德安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黄汉旺撤回对黄德安的起诉后,本案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汉旺撤回对黄德安的起诉。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瑜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