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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卫华与邹远彩、郭明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华,邹远彩,郭明志,游裕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536号原告:李卫华,女,1958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宁昌,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邹远彩,男,1959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信,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郭明志,男,1967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游裕禄,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李卫华诉被告邹远彩、郭明志、游裕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6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卫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奚伟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