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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陈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65号罪犯陈峰,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4日作出(2002)莆中刑初字第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人民币14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7月1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630分,兑现表扬四次。二〇一五年、二〇一六年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3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陈峰属于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