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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叶留冰与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留冰,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131号原告:叶留冰,男,汉族,1984年2月22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吴华,女,汉族,成年,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留冰诉被告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留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留冰负担。审判员  王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培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