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叶留冰与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留冰,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131号原告:叶留冰,男,汉族,1984年2月22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吴华,女,汉族,成年,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留冰诉被告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留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留冰负担。审判员 王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培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