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3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魏更田与南乐县金地宝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金地宝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更田,南乐县金地宝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金地宝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535-1号原告:魏更田,男,1951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被告:南乐县金地宝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刘玉敬,该合作社董事长兼总经理,地址:南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9230998503628。被告:河南金地宝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地址:南乐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699989878D。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更田与被告南乐县金地宝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金地宝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更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更田负担。审 判 长 杨 志 鹏审 判 员 赵 俊 伟人民陪审员 端木宪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亚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