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174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农民。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某),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农民,现住址不详。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审 判 长 彭小琴代理审判员 高汉勋人民陪审员 赵新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玉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