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21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174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农民。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某),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农民,现住址不详。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审 判 长  彭小琴代理审判员  高汉勋人民陪审员  赵新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玉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