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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与薛占龙、苏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薛占龙,苏利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2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法定代表人:云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郝三刚。被告:薛占龙,农民。被告:苏利军,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诉薛占龙、苏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于2017年5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负担。审判员  杜娜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芦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