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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海川分公司与汪宗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河子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海川分公司,汪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石河子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海川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56366-2,住所地第十师一八八团。法定代表人:帅建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汪宗全,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北屯万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北屯卧龙小区4号楼2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河子预拌砼有限责任公司海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宗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本金3406092.32元,承担执行费36460.92元,现已执行16783.43元,尚有3404413.89未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汪宗全分期支付余款,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隆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