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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刑初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晋国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国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第89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晋国成,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毕业,经商,住南召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晋国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冬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晋国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南召县石门乡政府工作人员褚某在中国银行南召支行办理信用卡(公务卡)一张,后被告人晋国成将褚某所办信用卡借用,并自2016年6月份至案发,透支后拖欠本息及滞纳金共计15622.90元,其中本金11158.58元。案发后,被告人晋国成已归还全部本息及滞纳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晋国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褚某、刘某的证言,信用卡电子对账单、消费历史记录、还款记录、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晋国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用他人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催缴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晋国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晋国成将其拖欠的借款本息结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晋国成的居住社区考查,考察机关认为对晋国成使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晋国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吴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