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新权与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权,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权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新权与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35933.81元,权利人至今未尚受偿金额335933.81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应收工程款。因工程还未结算,故现未到履行时间。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桂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