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字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南阳华通运务有限公司与曾庆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华通运务有限公司,曾庆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字2677号原告南阳华通运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41257233.住所南阳市建设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卫XX,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雪峰,男,系该单位人事部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史军,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曾庆安,男,汉族,1978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文红艳,女,汉族,197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系曾庆安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南阳华通运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庆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华通运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华通运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阳华通运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