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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6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徐君与张德彪、程凌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徐君,张德彪,程凌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6192号申请人:张徐君,男,198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兆茜,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德彪,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程凌云,女,1997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徐君与被申请人张德彪、程凌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张徐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德彪、程凌云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被申请人程凌云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徐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德彪、程凌云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程凌云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贵龙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