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胡岳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岳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340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胡岳锋,男,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胡岳锋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知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胡岳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因被执行人胡岳锋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法部分履行上述判决确定义务,缴纳款项20000元,并将上述款项转交罚金。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 慧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