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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蚌埠市百益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百益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黄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657号原告:蚌埠市百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五河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区兴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5606717262。法定代表人:郭泽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庆才,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重庆市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051452461K。法定代表人:计凤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德根,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03XN。被告:蚌埠市黄浦投资开发有限��司,住所地五河县九龙花园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22000028029(1-1)。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百益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黄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百益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黄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百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黄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