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527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27民初840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生,住淮滨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下落,导致无法送达,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退还原告韩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路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