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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27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27民初840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生,住淮滨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下落,导致无法送达,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退还原告韩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路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