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业良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业良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260号罪犯张业良,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7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业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交付执行。因罪犯张业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业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业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十一月至二0一七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40分,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履行财产性判项2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业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账、消费超过400元;而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其减刑前,其仅履行财产性判项2000元,根据规定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张业良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张业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业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