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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银凤与金英顺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凤,金英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李银凤。被执行人:金英顺。申请执行人李银凤与被执行人金英顺欠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15,341.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果。2017年5月23日本院下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金英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