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与被告田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田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970号原告王利,女,汉族,1990年9月19日出生,农村居民,湖北省襄阳市。被告田维林,男,汉族,1989年2月7日出生,农村居民,陕西省旬阳县人。原告王利与被告田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利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利负担。审判员 柯增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汉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