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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与被告田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田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970号原告王利,女,汉族,1990年9月19日出生,农村居民,湖北省襄阳市。被告田维林,男,汉族,1989年2月7日出生,农村居民,陕西省旬阳县人。原告王利与被告田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利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利负担。审判员  柯增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汉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