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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商群利与西安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张冠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群利,西安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张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商群利。被执行人西安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冠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冠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群利与被执行人西安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张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7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