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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庄鑫才、黄美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庄鑫才,黄美萍,张树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庄鑫才,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树锦,男,196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二审上诉人:黄美萍,女,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系庄鑫才之妻。再审申请人庄鑫才与被申请人张树锦、二审上诉人黄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民终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庄鑫才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系因胁迫出具案涉借条,其与被申请人之间无实际借款事实;被申请人只有一张借条,证据不充分。为此,庄鑫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树锦主张其与庄鑫才、黄美萍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庄鑫才出具的《借据》一张。庄鑫才认为张树锦没有提供支付借款的证据,但从张树锦提供的交易金额40万元的银行凭证来看,本案借款金额20万元并未完全超出张树锦支付能力,张树锦陈述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款项也并非完全不合交易习惯;庄鑫才主张本案所涉借条是因胁迫而出具,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原判决的处理并无不当,庄鑫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庄鑫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