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与贾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贾斌,解春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2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迎宾路3号。负责人:高小强,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贾斌,男,1954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解春连,女,1953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诉被告贾斌、解春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XX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