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戴同强与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同强,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2273号原告:戴同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邱广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戴同强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桃园镇光明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卫彦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同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桃园镇光明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戴同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4万元,违约金900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光明家苑售房合同。合同一、乙方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向甲方定购农民集居小区《光明家苑》:第F栋楼5室,主体为两层,面积270.5平方米。二、约定单价1050元/平方米。七、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中途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甲方补偿乙方所缴纳定金壹万元作为违约补偿金。如乙方违约,甲方则收取乙方的壹万元作为违约补偿金。原告于2011年6月7日交购房款4万元。被告至今未开发光明家苑,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购房款,被告均拒付。桃园镇光明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7日,原告戴同强与被告桃园镇光明村签订《光明家苑售房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乙方)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向被告(甲方)定购农民集居小区《光明家苑》房屋:第F幢5室,主体为二层,面积270.5平方米;房屋单价1050元/平方米,房款合计284025元;乙方于2011年6月7日向甲方支付购房首付款肆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中途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甲方补偿乙方所缴纳定金壹万元作为违约补偿金。如乙方违约,甲方则收取乙方的壹万元作为违约补偿金。原告戴同强于2011年6月7日向被告缴纳购房款4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桃园镇光明村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建房,原告戴同强为城镇居民,故原、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4万元。原告依照无效合同中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戴同强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6月7日签订的《光明家苑售房合同》无效;二、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戴同强购房款4万元;三、驳回原告戴同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彦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婉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