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斌与赵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赵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8民初1003号原告陈斌,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告赵广,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吴子金,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斌诉被告赵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斌、被告赵广委托代理人吴子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23.679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8日,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123.6792万元,同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条,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43天(2016年7月19日至2016年8月30日止),借款期内月利率为3%,并约定若被告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拒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被告赵广辩称:1、原告诉讼中称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由不是事实,被告没有公司和其他的经营活动,因此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借款理由;2、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被告没有实际使用涉案的借款,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还款的责任;3、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与原告的哥哥陈剑到澳门合作放账,一共是90万元澳元,折算人民币123.6792万元,放出去钱没有收回。原告提供的合同、借条及转账凭证,均是在事后以合法的形式规避了非法的目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有:1、借款合同;2、借条和转账凭条。被告提交的有:1、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一份;2、银行手机短信通知一张。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被告的账户原告不清楚,原告只转了账,原告取被告的钱,银行流水是被告个人的账户,原告不清楚其取款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对1、2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字是被告签的,但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按照通常的理解,借款是一个整数,不会到元,这就是由90万元澳元折算过来的数字,被告事实没有用到这笔钱。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被告就关联性、合法性提出的异议,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佐证和进行合理解释,其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告提交的1、2号证据,原告提出异议,理由成立,该两份证据,系银行向客户反馈其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情况,不足以否定原告的诉讼主张。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7月18日,原告陈斌为乙方(出借人)与被告赵广为甲方(借款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23.6792万元,于2016年7月19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2、借款用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借款期限43天,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在约定的借期内,月利率为3%;4、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还款,甲方需支付违约30万元,并且逾期部分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等等,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同日,原告陈斌向被告赵广提供的其个人账户转账123.6792万元,被告赵广向原告陈斌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主要内容为,赵广借到陈斌人民币123.6792万元,月息3%。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且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原告主动将月利率调至2%,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的辩称意见,因无证据佐证和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斌借款本金123.6792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7月18日计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元庆审 判 员 余中桂人民陪审员 桂付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青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