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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西恒大化工有限公司与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恒大化工有限公司,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41号之二申请人山西恒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锐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刚,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刘家河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恒大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绛商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台头分理处1542390104000****账户中存款1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