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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木金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木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07号罪犯吴木金,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4日作出(2001)漳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木金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416.8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木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5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吴木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有能力而不执行财产性判项,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把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木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85分,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木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该犯属数罪并罚被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有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性判项,检察机关建议铎其减刑从严把握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木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