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艾兹兹•克里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兹兹•克里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6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7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翻译努某,女,维吾尔族,系大连海事大学在校学生。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景利、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及翻译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于2017年3月18日18时许,在本市沙河口区尖山街241号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门前附近,趁人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袁某上衣兜内的钱包1个,该钱包内有人民币198.1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于某某的证言、指认犯罪现场、赃物照片、视听资料、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前科,全部返赃,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兹兹•克里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于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